排污權交易新增兩指標 減排任務各單位公平承擔

文章來源:嘉興日報 2015-03-19 09:56

昨天,記者從市環(huán)保局了解到,為切實提高環(huán)境資源要素配置效率和公平性,進一步深化和規(guī)范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,推進我市環(huán)境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及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,《嘉興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辦法》于今年1月15日正式出臺并實施。新辦法與《浙江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暫行辦法》(浙政辦發(fā)[2010]132號)明確規(guī)定的條款保持一致,對省辦法沒有規(guī)定的,按照我市的工作思路進行了補充。 夲呅內傛萊源亍:ф啯碳*排*放^鮫*易-網(wǎng) τā ńpāīfāńɡ.cōm

主要污染物指標增至4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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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在2007年,嘉興市就在全國率先開始推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,主要污染物交易指標為化學需氧量、二氧化硫兩項。根據(jù)該辦法將新增兩項新指標氨氮、氮氧化物。 本%文$內-容-來-自;中_國_碳|排 放_交-易^網(wǎng)^t an pa i fang . c om

“也就是說,工業(yè)排污單位在排放氨氮、氮氧化物時,需依法取得排污權指標,并按政府基準價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,或者通過指定交易平臺,以市場價格獲取排污權。”市環(huán)保局副局長潘侃表示。 內-容-來-自;中_國_碳_0排放¥交-易=網(wǎng) t an pa i fa ng . c om

根據(jù)國家環(huán)保部要求,“十二五”期間,除了“十一五”期間已經(jīng)實施的二氧化硫(so2)和化學需氧量(cod)外,氨氮(nh3-n)和氮氧化物(nox)也將納入總量控制。 本文`內-容-來-自;中_國_碳_交^易=網(wǎng) tan pa i fa ng . c om

政府管理與市場交易職能相分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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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該辦法規(guī)定,排污單位現(xiàn)有項目應通過有償使用取得排污權,新(擴、改)建項目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權。現(xiàn)有項目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實行政府基準價。新(擴、改)建項目的排污權交易價格實行市場調節(jié)。 本文+內-容-來-自;中^國_碳+排.放_交^易=網(wǎng) t a n pa ifa ng .c om

該辦法首次提出將政府管理職能與市場交易職能分離。強化排污權政府儲備、回購、核定等管理職能;排污權交易職能則納入嘉興市資源要素交易平臺,采取招標、拍賣、掛牌、協(xié)議轉讓等交易方式獲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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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侃表示,激活排污權二級市場,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,更能體現(xiàn)排污權的稀缺性,是實現(xiàn)排污權價值的有效途徑,可以引導排污權向高效益、高產(chǎn)出、高科技產(chǎn)業(yè)流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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閑置超3年政府可收回 本/文-內/容/來/自:中-國-碳-排-放-網(wǎng)-tan pai fang . com

新辦法明確了排污單位的排污權以排污權證的形式確權,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許可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。排污權有償使用期限不超過5年,對期滿后的排污權指標需重新核定和分配,已申購企業(yè)可優(yōu)先續(xù)購。 本*文@內-容-來-自;中_國_碳^排-放*交-易^網(wǎng) t an pa i fa ng . c om

為控制企業(yè)低效利用排污權,加大對閑置排污權的處置力度,新辦法規(guī)定了企業(yè)排污權指標閑置超過1年的,應向核發(fā)排污許可證的環(huán)保部門申報。閑置期超過3年的,其閑置的排污權指標由政府收回或強制回購。同時,為了促進排污權指標的有效利用率,對于經(jīng)審核允許臨時新增排污權的企業(yè),也可通過租賃的方式向富余排污權指標企業(yè)進行當年度的租賃。 本@文$內.容.來.自:中`國`碳`排*放^交*易^網(wǎng) t a np ai fan g.c 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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